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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开放基金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25-03-21


    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    基金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重点实验室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推动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安全保障等相关领域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吸引国内外人才到实验室来合作开展前沿性或解决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的研究,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特设立开放课题基金(以下简称课题)。

第二条 实验室每公布一次《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课题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对资助的具体范围予以明确规定。

第三条 课题面向国内外相关研究领域的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单位。具备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人员申请开放研究课题不需要推荐,其他科技人员(讲师、助理研究员等)申请课题需有2名高级职称科技人员推荐。凡具备申请条件的且未获本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的科研人员,均可在本实验室《指南》规定范围内提出资助申请。

课题应符合实验室当年发布的课题申请指南,按照“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的原则,经过严格评审后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确定予以资助的课题。

第五条 课题要求小而精,研究年限一般为1-2年,资助强度一般为2-5万元,研究工作开始时间为当年的11日。申请时间一般在每年半年,具体根据《指南》通知。

第六条 申请者必须按照规定的格式填写《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课题基金申请书》,需经所在单位同意,在指定时间内将电子版申请书报送实验室办公室邮箱,电子版申请书请发送word文档格式,标题命名为开放基金课题申请-姓名-工作单位,邮件主题同上。

第七条 申请者应当是申请课题的实际负责人,限为1人。申请者申请(含负责的本实验室在研开放课题总计不得超过1项。为了强化开放交流、营造优良学术生态,若申请人为南昌工程学院在职工作人员,需为近五年获得博士学位的教学科研岗位工作人员,并为实验室固定人员

第八条 为保证课题申请顺利开展及后续合作的顺利进行,课题至少有一名实验室成员参与,并作为课题联系人。实验室固定人员最多只能参与2项在研课题的合作,且在课题实施过程中定期与合作者进行交流。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对申请课题进行初步评审,给出初评意见。对于申请人不具备申请条件、研究主题不符合资助范围、立论依据不充分或技术路线不清晰、以及申请手续不完备的课题,将不提交通讯评审。

第十条 通过初审的课题,将邀请相关研究领域专家进行匿名评审,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现有条件,对申请书的整体质量以及是否资助进行评审。

第十 在初审和通讯评审的基础上,由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审批,根据有重点择优资助的原则,确定资助课题和资助额度。

第十二条 根据最终评审意见,实验室在网站发布开放基金课题评审结果,同时签发课题批准书通知申请者及所在单位。

第十 鼓励课题负责人及其申请书上列示的团队成员来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实验室为外地科研人员到实验室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协助安排食宿。

第十 一般情况下,课题负责人不得代理或更换,如遇特殊情况,所在单位应安排合适代理人,并报实验室备案。课题负责人工作调动,可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在原单位或调入单位完成课题,经调出、调入单位双方签署意见后报实验室备案。

第十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若涉及到预定目标、研究内容、研究进度等的变更,课题负责人必须提前提出变更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报实验室审批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 开放课题基金的经费支出可包括与资助课题直接有关的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专家咨询费、劳务费等,但不包括实验室基建或改装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经费报销需符合南昌工程学院财务管理相关规定,具体要求另行告知。

第十 基金资助课题所取得的论文、专著、软件和奖励等研究成果归本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有,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协商办理。各类成果应为课题负责人与本实验室人员联合发表,需同时注明本实验室(排序第一)和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名称。未标注的,结题时不计入成果。

1本实验室中文署名: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

英文署名: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and Efficient Utilization

2、论文中应注明“水资源调配与高效利用江西省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编号)

英文;This work was supported by the Open Research Fund  of Jiangxi Provincial Key Laboratory of Water Resources Allocation and Efficient Utilization, (No.)

第十八条 重点项目要求发表中科院一区以上的SCI论文不少于1篇或中科院二区以上的SCI论文不少于2篇,或发明专利不少于2项;一般项目要求发表中科院二区以上的SCI论文不少于1篇,或发明专利不少于1;成果应标注本实验室为第一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了体现合作交流效果,参与课题的本实验室固定成员为通讯或第一作者。

第十九条 课题到期后,应向实验室提交项目材料和由承担单位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报告。向实验室提交的材料包括:

a. 研究工作总结及研究报告;

b. 发表论著复印件及检索证明;

c. 专利、软著与获奖成果证书扫描件及复印件;

d. 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软件、程序等和其它资料,以及目录清单。

第二十条 实验室成立验收专家组负责对课题完成情况进行评议、审查和验收。对符合结题要求的,准予结题并书面通知课题负责人及其依托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课题负责人应于课题执行周期结束后1个月提交验收申请及相关支撑材料,由实验室归档。

二十二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本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本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本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二十三 办法解释权归实验室

二十四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5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