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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7日 16:07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实验室学术交流管理工作,促进国际、 国内学术交流活动的开展,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包括:以实验室名义主办 (承办、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人员外出参加的学术会议;实验室邀请国内外专家所做的学术讲座;实验室内部组织的定期学术研讨会。 

   第三条 学术交流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道德规范,坚持科学、民主的方针;充分发扬学术自由,百家争鸣,各抒己见;紧密结合学科发展前沿和交叉领域,注重介绍最 新发展动态及新的研究成果;充分调动实验室成员的学术积极性;讲求实效,避免形式主义。 

   第四条 学术交流经费来源于实验室建设经费中设立 的学术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等。 

第二章 学术交流的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交流是指: 

   (一)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协办)的国际性、全国性和省级学术会议。国际性学术会议,指由国际性学术组织主办,我方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或者由国家级学术组织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在国际上有影响,参会国家和地区(港、澳、台地区除外)不少于3个,外籍代表不少于15人的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指由国家级学会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省级学术会议指由省级学会主办,实验室承办或协办的学术会议。 

   (二)邀请专家来实验室开展的讲学、学术报告、学术讨论会。 

   (三)实验室人员参加的国际性学术会议、全国性学术会议、其它各级各类学术会议,实验室人员受邀所作的学术报告。 

   (四)实验室组织的各类学术研讨会、报告会。 

    第六条 以下内容不属于学术交流活动: 

    (一)各类课程教学活动。 

    (二)为学生开设的实验、实习活动。 

    (三)各社团或非组织单位举办的学习经验交流、读书 活动。 

    (四)其它教学或学习交流活动。 

第三章 学术交流的管理 

   第七条 实验室负责学术交流活动的安排与承办,并接受主管部门和学术委员会的指导。 

   第八条 举办学术交流活动履行如下程序: 

   (一)举办各级学术会议应提前3个月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申请,邀请专家讲学应提前7天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申请,并提交会议议程等相关材料。 

   (二)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举办。

   (三)学术交流结束后,应在次日前向行政办公室提交活动的会议纪要、电子版照片(或录像)、活动交流情况登记表等。

  第九条 实验室内部学术交流活动,各研究室应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提出学术交流的计划,上报行政办公室。行政办公室根据各研究室上报计划编制本学期内部学术交流计划。 

第四章 举办学术会议 

   第十条 为增强实验室对外学术影响,提高实验室的知名度和竞争力,扩大受益面,鼓励实验室举办学术水平较高、 影响面较大、受益面较广的、会议主题与学科建设相吻合的 国际性或国内的学术会议,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 

   第十一条 相关出版物,如会议文集、学术专刊等的出 版,以“积累学术成果、促进学术交流”为原则,严把学术质量关、避免形式主义;出版物首页标注“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南昌工程学院(英文:Jiangxi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Environment,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字样。 

   第十二条 在学术会议活动组织中,实验室应配合相关 部门做好会议的服务工作,并合理收取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以实验室名义主办(承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层次将给予一定的资助,具体原则如下: 

   (一)国际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 3-5 万元。 

   (二)全国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 2-3 万元。 

   (三)省级学术会议,原则上资助 1-2 万元。 

   第十四条 以实验室名义协办的各类学术会议,根据学术会议的规模、层次,经管理委员会讨论后给予一定的资助。 

第五章 参加学术会议

   第十五条 实验室人员参加的学术会议应与实验室学 科方向相关。 

   第十六条 给予经费资助的学术会议分为 A、B 两类:

   A 类:本学科高水平的国际会议,目录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B 类:学术水平较高的序列性会议,且论文被 SCI 或 EI 收录。 

   第十七条 实验室人员须凭论文录用通知单向实验室 提出申请,经实验室主任同意,方可享受资助。参加境外国 际学术会议,还需报校领导审批。 

   第十八条 参加完学术会议,须在两周内提交学术交流 相关材料(如会议照片、会议资料、会议通知或邀请函、会 务费发票复印件等),报送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享受实验室资助的参会人员,会后应在实验 室作一场学术报告。 

   第二十条 资助条件与原则: 

   (一)论文第一作者为实验室成员、第一署名单位为“江 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南昌工程学院(英文: Jiangxi Key Laboratory of Hydrology-Water Resources and Water Environment, Nanchang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二)一篇会议论文原则上只资助一位作者,特殊原因 需多人参加的,由实验室主任审批。 

   (三)资助金额:A 类会议全额资助,B 类会议资助 2000 元。 

   (四)论文被 SCI 或 EI 检索后,论文作者需向行政办公室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检索证明、封面、目录、版权页和 全文等。18 月内未提交检索证明,或检索的论文与原始申请 材料不一致,应主动退回资助,否则今后不再对其进行资助。 

   第二十一条 参加境外学术会议的人员应严格遵守外 事纪律和有关规定。 

第六章 举办学术讲座 

   第二十二条 举办学术讲座应当目的明确、主题鲜明、 内容健康,符合实验室学科方向,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三条 邀请专家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并做出了创新性的研究成果,原则上具有副高(含)以上技术职称或 博士学位。 

   第二十四条 相关费用参照学校相关财务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对于承担实验室开放课题的客座研究人 员,其开设学术讲座,原则上不再给予讲座酬劳。 

第七章 内部学术交流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内部交流是实验室学术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加强实验室内部沟通、交流,形成良好的学术氛围。 

   第二十七条 实验室应形成内部学术交流制度,原则上每周举行一次,必要时可随时召开。 

   第二十八条 各研究室每学期开学一周内提交内部学术交流计划,实验室统一调配。 

   第二十九条 内部学术交流会由举行人员所属研究室的负责人主持;行政办公室组织并负责记录与归档,学期末 对举办和参与情况进行公示。 

   第三十条 实验室固定成员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内部学术交流(讨论)会,作为资助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一条 无特殊情况,实验室成员必须参加内部学术交流,将作为资助考核内容之一。 

   第三十二条 实验室视情况给予内部学术交流报告人一定的资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依据 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

   第三十五条 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学术活动档案,及时登记和掌握实验室和个人学术活动情况,每年年底分别向实验室主任和依托单位相关部门提交当年学术活动的总结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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