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顺利进行,
规范门禁系统的管理及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门禁系统进入逸夫楼4楼C区内实验室对外开放仪器室的所有人员。
第二章 门禁系统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门禁系统系逸夫楼四楼 C 区水质监测中
心玻璃门处指纹门禁系统。
第四条 实验室门禁权限申请人仅限于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包括实验室主任、专职副主任、秘书及管理员)和
申请使用实验室对外开放仪器并获得批准的我校在职教师、
研究生及本科生。
第五条 申请人须通过实验室的安全考核、认真完整填
写《实验室门禁系统使用申请表》,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
书》并由导师和实验员(或仪器负责人)签字,由实验员批
准后开通,并在实验室备案申请人信息。
第六条 指纹门禁系统开通的有效期:
(一) 实验室专职管理人员的有效期为两年,有效期
结束后自动失效。
(二) 其他在职教师的有效期根据申请实验所依托的
教学和科研课题需求确定,教学实验一般不超过学校规定的
相应课程教学周期;科研项目实验一般不超过 1 年,过期后可重新申请。
(三)研究生(包括跟随老师从事科学研究的本科生)的有效期,根据项目实验情况确定,一般最长时间为一学期,每位老师名下学生最多不超过 3 人。
(四)暂不单独开通本科生的教学实验权限,本科生进入实验室进行相关教学实验时,需由任课老师带领进入。
第七条 所有进出实验室人员需严格遵守实验室相关管理制度与规定。
第八条 所有人员进入实验室一律使用门禁指纹系统。
不允许留门或未经允许的协助开门。非紧急情况不允许从其他门进出。
第九条 所有人员进出实验室有义务随手关门,以便门禁系统的正常工作,避免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条 门禁系统使用人在使用中发现问题应立即通
知实验室专职管理员联系维修。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 以上条例如有违反,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可关闭相关人员的门禁权限,对于造成事故的将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
实验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