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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工作条例
2024年08月07日 17:26  点击:[]

   第一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根据《江西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和《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工作条例》的有关条款开展工作,定期召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会议,讨论实验室重点工作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室负责人协助实验室主任开展相关工作,负责研究室科研、研究生培养、运行管理等工作。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领导机构。负责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与总结、 重大学术活动、开放基金等事项。学术委员会按照《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行政管理机构。负责规划实 验室的学术方向和学科布局,制定实验室年度计划、经费预 算,决定实验室内部人事、财务及日常管理等重要事项,监督年度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审议年度工作报告。管理委员会按照《江西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管理委 员会工作条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为科研人员提供有利于基础性、原始性创 新研究的学术环境,汇聚相关学科的研究力量,突出重点方 向,鼓励开拓性、原创性研究。在各类资源和经费分配上,以高效、公平、合理为原则,有效利用激励机制,鼓励多出 快出科研成果。 

   (一)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申报各级 各类项目和奖励; 

   (二)积极支持和组织科研人员,以实验室名义在国内 外刊物上发表与实验室研究方向相关的高水平论文,申请发 明专利,出版专著; 

   (三)鼓励科研人员充分利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提高 其使用效率; 

   (四)科研人员可根据研究工作的需要,向实验室提出 拟添置的仪器设备,经专家论证通过,可纳入实验室仪器购 置计划,待经费落实后购买,仪器所有权归属实验室。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设立开放基金,资助在水信息协同感知、智能处理、集成应用等领域的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接受国内外科研人员以客座身份来实验室工作。 

   第六条 实验室支持开展多种形式的国际合作和学术交流,如合作研究、科研人员互访和讲学、联合培养研究生等,实施计划的具体手续按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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