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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管理办法
2024年08月07日 16:04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凝聚优秀人才, 提高学术研究水平,实验室坚持“开放、流动、联合、竞争” 的原则,热忱欢迎国内外高水平专家学者来室交流访问。依据南昌工程学院及实验室相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学者条件 

第二条 国内学者一般应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高级工 程师及其以上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国外学者 一般应具有助理教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 位。 

第三条 国内学者应在近两年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5篇以上高水平的学术论文,或出版高水平专著等;国外学者应在近期有高水平科研成果,或在本学科领域具有 一定国际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四条 国内外学者向实验室提出访问申请。填写《江西 省水文水资源与水环境重点实验室短期交流学者申请书》, 附个人简历一份,交实验室行政办公室。 

第五条 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进行资格初审,通过后报实验 室管理委员会审批。审批通过后,由申请者或实验室指定一 位实验室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该访问学者与实验室之间日 常事务沟通,协助其办理工作生活事宜。 

第六条 审批同意来访的短期交流学者须与实验室明确 访问期限、合作期间的讲学内容、研究方向、预期目标、成 果标注和共享形式以及双方的职责权利等。 

第四章 交流工作要求 

第七条 短期交流学者的交流期限由学者与联络人协商 确定,一般为 1~2 个月,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八条 短期交流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间,应遵守国家法 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服从实验室的统一管理。 

第九条 学者在访问期内,应与指定的联络人共同协商制 定交流工作计划,如明确在实验室交流期间的讲学或讲座的 内容、时间等,并报实验室行政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学者在访问期间除开展自己计划内的交流工作 外,还应积极参加重点实验室统一组织的有关学术活动。 

第十一条 学者结束在实验室的工作(即项目结束或中止 时),离开前必须及时清理个人物品,归还所租借的公共物 品,同时向实验室提交如下资料归档: 

(一)研究工作总结或中止报告; 

二)学术论文等研究成果或研究报告; 

(三)课题研究过程中的原始记录、技术档案、资料及 其目录清单。 

第五章 差旅费用及生活待遇 

第十二条 如有需要,实验室可负责学者从工作所在地到 南昌的往返差旅费,差旅费的报销需严格按《南昌工程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实验室不承担学者在交流期间前往 其它城市或国家的差旅费。 

第十三条 短期交流学者在实验室访问期内,由实验室提 供科研办公室,并负责水电房租费。 

第十四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由实验室按照一定标 准给予工作酬金或生活、住宿补助。具体额度可由学者与联 络人协商,提交申请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审批。 

第十五条 学者在实验室工作期间所取得的成果(论文、专著、获奖、专利等),由重点实验室、学者本人所在单位 及其他资助单位共享。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验室各研究方向负责人和固定人员应高度 重视访问学者的工作,积极物色访问学者招收对象。 

第十七条 实验室指定的联络人应积极主动地协助访问 学者解决工作与生活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其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与条件。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行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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